(2014)云法民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大春,杨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大春,杨荔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3477号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666号,组织机构代码:08467627-7。法定代表人谭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皓翔,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荔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大春、杨荔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孙大春、杨荔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云阳县丰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孙大春、杨荔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免收。审 判 长 李中云人民陪审员 陈茂贵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