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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立进与叶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进,叶信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胡立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林建钢。被告叶信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进与被告叶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