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茂荣自然资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李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俊青,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芝烈,男,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陈晓志,男,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被执行人李茂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茂荣自然资源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行非诉审字第192号及化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3)第那01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处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茂荣占用100平方米建房的行为处予6500元的罚款。二、限被执行人李茂荣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00平方米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