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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34号申请人滨海县腾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滨海县腾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建军财产进行查询,无现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一处瓦房。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郁光华审 判 员  徐继友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