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考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任考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庆城县驿马镇上关村。法定代表人程仕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安。被告任考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考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庆城县华麒农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光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