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史春文与怀远县方城新型墙体建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文,怀远县方城新型墙体建材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史春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方城新型墙体建材厂,:340321000037941。法定代表人:何顾,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春文与被告怀远县方城新型墙体建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15日,原告史春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春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春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