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清吟申请执行陈海华给付离婚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吟,陈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吟,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海华,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依据巳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清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华给付离婚补偿款纠纷一案,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海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李清吟离婚后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为支付医疗费的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其名下房屋巳经查封,在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在证券公司没有开立账户。其名下房屋巳经查封,在短时间内未能处置变现。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