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正六与段天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六,段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02号原告段正六,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克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赵伟,郧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段天军,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鑫,十堰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正六诉被告段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正六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正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正六撤回对被告段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段正六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权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