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樊胜、王秀、四川大华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樊胜,王秀,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被执行人樊胜,男。被执行人王秀,女。被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樊胜、王秀、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高坪非执审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公证处于2014年10月14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高证执字第027号执行证书,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坪执字第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小云审 判 员 龙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