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金荣与董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荣,董建平,高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杨金荣,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董建平,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高林,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荣诉被告董建平、高林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金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卫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