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国荣与被告曾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荣,曾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2号原告蒋国荣,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曾吉彬,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荣与被告曾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荣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