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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国荣与被告曾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荣,曾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2号原告蒋国荣,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曾吉彬,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荣与被告曾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荣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