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乾县大杨乡某某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乾县阳洪镇某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杨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某某与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某应给付郭某某承包费112500元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请求撤销申请,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