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德毅与宋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毅,宋伟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孙德毅。被告宋伟静,约50岁。本院审理原告孙德毅诉被告宋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于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燕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