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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孙德毅与宋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毅,宋伟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孙德毅。被告宋伟静,约50岁。本院审理原告孙德毅诉被告宋伟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于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燕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