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康昆彬与庄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昆彬,庄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惠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康昆彬,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小岞镇岞兴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被告庄灿飞,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小岞镇南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昆彬与被告庄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