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善魁与徐斌股权转让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魁,徐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刘善魁,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善魁诉被告徐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徐斌以刘善魁为被告另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刘善魁之间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转让补充协议书》无效;目前昌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马玉文代理审判员 郑洪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