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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善魁与徐斌股权转让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魁,徐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刘善魁,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斌,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善魁诉被告徐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徐斌以刘善魁为被告另案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刘善魁之间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东转让补充协议书》无效;目前昌吉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闫 雪代理审判员  马玉文代理审判员  郑洪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