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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春花与王本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花,王本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135号原告高春花。被告王本林。委托代理人王笑(系王本林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花与被告王本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花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春花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