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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保字第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惠昌,支行行长。被告罗刚,男,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小全、罗洪铁珍等7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刚的川WR****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罗刚所有的川WR****车进行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天云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贾志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