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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文王与林灿阳、林坤河、林清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王,林灿阳,林坤河,林清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林文王,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灿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坤河,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清碧,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王与被告林灿阳、林坤河、林清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王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文王负担。审判员  林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