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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箭坛,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78-1号申请人:张箭坛,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