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箭坛,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78-1号申请人:张箭坛,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山,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张箭坛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