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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钱明方与朱亦锋、李程微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方,朱亦锋,李程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钱明方。委托代理人:杨晓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亦锋。被告:李程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李程微所有的车辆浙E×××××。现因原告方申请要求解除对浙E×××××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程微所有的浙E×××××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