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钱明方与朱亦锋、李程微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明方,朱亦锋,李程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钱明方。委托代理人:杨晓金,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亦锋。被告:李程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湖长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李程微所有的车辆浙E×××××。现因原告方申请要求解除对浙E×××××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程微所有的浙E×××××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荣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