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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建文与武雪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文,武雪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2242号原告苏建文,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雪江,男,1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文与被告武雪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雪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建文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文撤回对被告武雪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苏建文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