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刘建,高密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栾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玉勇。被告呙秀霞。被告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建。被告高密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栾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永盛食品有限公司、李玉勇、呙秀霞、栾林江、高密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刘建、高密银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