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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方小平、赵为民、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方小平,赵为民,赵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李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平。被告:赵为民。被告:赵君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诉被告方小平、赵为民、赵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