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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古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周昌涛。委托代理人周利红,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张叶传,男,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王惠庭,女,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谢泽备,男,汉族,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被告卓雪珍,女,汉族,建瓯市人,原住古田县。被告陈振程,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丽钦,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周利红,被告陈振程、黄丽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经本院公告和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称,2013年l0月1日被告张叶传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提供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四人担保,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前10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5150.96元。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位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被告陈振程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等。从2014年8月1日起被告张叶传与其妻子王惠庭没有按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至今尚欠80000元贷款,以及20l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4161.44元。20l4年10月27曰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利息加收30%的罚息依约定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叶传、王惠庭拒不支付借款本息,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四人又不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返还原告贷款余额人民币80000元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4161.44元(包含违约金),2014年10月27日以后利息应按年利率14.58%加收30%的罚息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负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振程、黄丽钦辩称,答辩人在偿还贷款和利息给原告时,发现被告张叶传、王惠庭二人未履行偿还贷款80000元及利息,答辩人即千方百计寻找到张叶传的住处,并配合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向被告张叶传、王惠催讨贷款本息,已充分履行了担保义务,请求本院直接判令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免除答辩人的担保责任。被告谢泽备、卓雪珍的答辩意见与被告陈振程、黄丽钦的答辩意见相同。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在公告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张叶传与王惠庭,被告谢泽备与卓雪珍,被告陈振程与黄丽钦系夫妻关系。六位被告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被告陈振程为联保小组组长。2、2013年l0月1日被告张叶传、王惠庭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四人为借款保证人,为被告张叶传、王惠庭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前10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5150.96元。3、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依合同约定支付了贷款80000元给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被告在借款借据上签名确认。4、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催讨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未果。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认为,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向其借款80000元,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上签名确认,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法律规定,四被告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对所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六被告基本身份信息;2、被告张叶传与王惠庭、谢泽备与卓雪珍、陈振程与黄丽钦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张叶传与王惠庭、谢泽备与卓雪珍、陈振程与黄丽钦系夫妻关系;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l0月1日被告张叶传、王惠庭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前十个月只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偿还本金,此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25150.96元。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六位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被告陈振程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个人贷款借据,证明:由张叶传本人签字该手模的贷款借据,2013年l0月1日原告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6、还款计划表,证明:张叶传按照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期限和数额;7、利息计算表,证明:张叶传拖欠原告利息的数额。被告陈振程、黄丽钦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过质证后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可以明确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对张叶传、王惠庭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依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对所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告张叶传、王惠庭签订的小额贷款保借款合同和原告与六被告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依约向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发放贷款80000元,被告即负有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的约定义务,但被告不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和罚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谢泽备、卓雪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叶传、王惠庭、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请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放弃,本院可依庭审调查核实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叶传、王惠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4161.44元(包含违约金),2014年10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加收30%的罚息计算。二、被告谢泽备、卓雪珍、陈振程、黄丽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已经履行担保债务后的担保人,有权向被告张叶传、王惠庭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祖凑审 判 员  林义挺人民陪审员  郑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