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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市运河区大王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艳,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晨风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丁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孝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军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会,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供应各型号混凝土,并约定了各型号混凝土的价格及结算方式。截止到2014年8月,原告共为其供应7551362.5元的混凝土,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共支付货款200万元,剩余货款5551362.5元。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对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货款由其在2014年8月3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自愿按所欠货款金额的百分之2付息。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起,二被告未能按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付货款共计555136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欠付货款210万元,剩余3451362.5元货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并自2014年8月1日起以货款5551362.5元为计算依据,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支付至欠付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双方对本案其它再无争议本案诉讼费25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智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