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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建新与徐福领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福领,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垦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福领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徐福领有银行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福领在银行的存款652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