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肖建新与徐福领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福领,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垦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福领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徐福领有银行存款,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福领在银行的存款652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