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