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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