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冷珍艳诉被告习水县良村镇茶元完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珍艳,习水县良村镇茶元完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冷珍艳,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习水县良村镇茶元完小。原告冷珍艳诉被告习水县良村镇茶元完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冷珍艳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珍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珍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冷珍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雅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