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暂住包头市青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拘留,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祁艳,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及昆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琰炜、代理检察员张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祁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过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昆区的租住屋内,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组织多人在此经常性的赌博,王某某按照百分之十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王某某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人,收缴4000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聚众赌博。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祁艳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的丈夫黄某(本案另一被告人)已死亡,其一人带着孩子生活,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生活困难。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不在案)以营利为目的,在包头市昆都仑区的租住屋内,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组织多人在此经常性的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按照百分之十从中抽头渔利。2013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于某某、周某某、师某某、杨某、崔某某、郭某某、景某某、李某、王某美、王某珍、冯某、康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郭建某、刘某某、武某仙、于某香、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8日晚,在本市昆区被告人王某某的租住屋内,聚众赌博;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处扣押赌资及作案工具;4、行政处罚决定书(20份),证实2013年3月28日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的参赌人员均被行政处罚;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为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纳敏夫人民陪审员 甘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占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超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