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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夏登珍与蒋明文、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珍,蒋明文,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夏登珍。被告蒋明文。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珍诉被告蒋明文、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明文、李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夏登珍所有的位于沙市区玉桥小区B区19栋2门4楼2号房屋(荆州房权证沙字第××)。本案保全费40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 伟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