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守魁与何福军、黄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魁,何福军,黄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何守魁。被告何福军。被告黄辉。原告何守魁与被告何福军、黄辉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应诉的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法院无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且无法核实被告真实身份。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被告详细送达地址或撤诉,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被告亦未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守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