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关于陈镇荣诉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昌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镇荣,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昌兴食品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知民初字第14号原告:陈镇荣,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东凤镇东凤二村华盛前四幢三横9号。委托代理人:麦晓君,系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系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昌兴食品厂。住所: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东塘岭。代表投资人:林正昌。委托代理人:许洁伟,系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镇荣诉被告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昌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镇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镇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朝泓审判员 林惠文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