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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甘克彬、剧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甘某,剧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01201号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职员。被告:甘某,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剧某,住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跃机电公司)诉被告甘某、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超跃机电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0日甘某在我公司购买箱变及附件,尚欠货款340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某、剧某立即向我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4000元迟延付款期间同期银行利息及催款的相关费用。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11年12月20日超跃机电公司出库单一张,2013年5月7日甘克彬所打欠条一张。被告甘某、剧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甘某与剧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0日被告甘某在超跃机电公司购买箱变等货物,规格4400*2400*2100一台,HXGN、规格2000*600*1000一台、2000*800*1000二台,GGD、规格2000*800*600四台,金额91400元,附件一批,价格2600元,共计94000元。后陆续偿还超跃机电公司50000元,2013年5月7日甘克彬给超跃机电公司打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货款44000(肆万肆仟元整)。后甘某于2014年10月24日偿还超跃机电公司10000元,截至庭审前甘某尚欠超跃机电公司34000元。本院认为,超跃机电公司持有购货单位为“甘某”的出库单及2013年5月7日甘克彬亲笔书写的欠条主张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行为,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超跃机电公司认可甘某于2014年10月24日偿还货款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并对超跃机电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34000元予以确认。现超跃机电公司诉请甘某、剧某共同偿还该欠款,因二人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对超跃机电公司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超跃机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期间同期银行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故应自超跃机电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为宜。超跃机电公司要求的催款的相关费用,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甘某、剧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某、剧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超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000元,并依此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被告甘某、剧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325元,由被告甘克彬、剧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