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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述芳与张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述芳,张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孙述芳,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张春容,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孙述芳与张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述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孙述芳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