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述芳与张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述芳,张春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孙述芳,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张春容,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孙述芳与张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述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孙述芳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石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