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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遵透盗窃罪,石遵透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遵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3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遵透,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大冶市大箕铺镇石家堍村柏树下湾**组。2009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遵透犯盗窃、抢劫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遵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被告人石遵透于2014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盗窃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黄石大道“新贵族高级定制会所”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161元;于2014年9月4日凌晨3时许,盗窃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亚光社区“茶言观舍”茶楼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00元及8包黄鹤楼牌软珍品香烟,8包香烟被告人石遵透以350元卖给陈某;于2014年9月14日凌晨0时许,盗窃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亚光社区“御泉茶庄”收银台抽屉内现金500元;于2014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盗窃本市黄石港区明珠花园13-1“龙菲酒庄”的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鉴定价值60元)和8包黄鹤楼牌香烟,并于次日将电脑以120元卖给刘某。二、抢劫2014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在本市西塞山区湖滨路143号b3(原地址:湖滨路733号)四特烟酒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西塞山区素云副食店)实施盗窃过程中该店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被告人石遵透将报警器电线扯断后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28元硬币和烟柜57包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7元)盗取后装入随身携带的手提袋里正欲离开时,被接到报警信息赶至现场的黄石市赛盾安防有限公司员工叶某家和王某发现并将其堵在店内,被告人石遵透爬上该店阁楼躲藏伺机逃跑,叶某家随后准备爬上阁楼对被告人石遵透实施抓捕,被告人石遵透为阻止叶某家爬上阁楼,遂将阁楼上的木板、电扇等物品朝叶某家砸去,致叶某家的头部被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石遵透被接警来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物品。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遵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37l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遵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遵透具有累犯及在盗窃罪中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石遵透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石遵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4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到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黄石大道“新贵族高级定制会所”,从一车棚爬上二楼,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夹断该会所二楼窗户防盗网上的锁,并用老虎钳敲碎窗户玻璃,翻窗进去将该会所一楼收银台抽屉内的216l元人民币盗走。2、2014年9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到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亚光社区“茶言观舍”茶楼,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撬开该茶楼的后窗,翻窗进去将该茶楼收银台抽屉内300元人民币和8包黄鹤楼软珍品香烟盗走。事后,被告人石遵透将盗窃的8包香烟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黄石港区新街一号超市老板陈某。3、2014年9月l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到本市黄石港区红旗桥街道亚光社区“御泉茶庄”一包厢内躲藏伺机盗窃。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待该茶庄关门打烊后,便从包厢出来至大厅将收银台抽屉内500元人民币盗走。4、2014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到本市黄石港区湖滨路明珠花园13-1“龙菲酒庄”,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酒庄卷闸门钳破,钻入该酒庄盗走8包黄鹤楼香烟和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次日,被告人石遵透将该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以120元卖给黄石港区延安路黄印村联通营业点刘某。案发后,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二、抢劫2014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遵透到本市西塞山区湖滨路143号b3(原地址:湖滨路733号)四特烟酒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西塞山区素云副食店),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超市的卷闸门钳破钻入店内,由于触碰了店内赛盾安防公司装的报警系统,致该系统发出报警信号,被告人石遵透见状随手将报警器电线扯断后,将该店内收银台抽屉内28元硬币和烟柜里57包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7元)盗取后装入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正欲离开时,被接到报警信息赶至现场的黄石市赛盾安防有限公司员工叶某家和王某发现并将其堵在店内,被告人石遵透遂爬上该店阁楼躲藏并伺机逃跑。被害人叶某家进入店内准备爬上阁楼对被告人石遵透实施抓捕,被告人石遵透为阻止被害人叶某家爬上阁楼,便用阁楼上的木板、电扇等物品砸向被害人叶某家,致被害人叶某家的头部被砸伤。随后,被告人石遵透被接警前来的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盗窃物品。被害人叶某家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董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本市湖滨大道经营733号素云副食店,后来办营业执照时改成了湖滨大道143号b3的新门牌号。店面招牌是四特烟酒副食店,但办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称是素云副食店。2014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其在家睡觉时接赛盾安防的电话称其副食店防盗报警器报警了,要求开门查看。其遂赶到副食店,当时已有两名赛盾的安防人员在场,副食店卷闸门被剪开一大口子,估计小偷在店内,然后就报警了。民警来后将小偷抓住,被盗物品有57包香烟和38元硬币。2、被害人王某、叶某家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其二人系黄石赛盾安防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9月28曰凌晨3时许,正在巡逻的王某接到其公司总台呼叫称位于西塞山区湖滨大道四特烟酒店被盗,要求立即赶到现场。王某立即打电话通知叶某家到现场。二人到现场发现该店卷闸门被撬开一道口子,内有一个人想冲出来,被其二人挡了回去。后二人先后钻进店内,叶某家因怀疑小偷在该店阁楼上欲爬上阁楼,小偷从阁楼上扔木板、破电扇等砸他并将他头部砸伤。后小偷拿破木板、破铁床等物品将阁楼口子封住,王某找根木棍想捅开,小偷直接把破铁床往下一推,将王某的手腕部砸伤、右手食指刮破。后公安民警接警前来将小偷抓住,经清点小偷手里的红色袋子,共有香烟57包和28元硬币。经二人分别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王某指出7号、叶某家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该小偷。经查,7号、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石遵透。3、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其发现“新贵族高级定制会所”的二楼窗户被撬,店内收银台抽屉被撬,被盗现金2161元。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御泉茶庄”老板。2014年9月14曰凌晨1时许,其听到“御泉茶庄”有动静,后发现大厅收银台抽屉内500元现金被盗走。5、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21日9时许,其到黄石市亚光新村“龙菲酒庄”上班时见酒庄卷闸门被撬开,被盗硬珍黄鹤楼香烟8包,价值320元;旧台式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6、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4日凌晨零时许“茶言观舍”茶楼下班关门。5日14时40分左右发现收银抽屉内500元备用金和10包软珍品黄鹤楼香烟、一件42度毛铺黑苦荞酒被盗。7、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黄石港区新街一号超市老板。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有名男子拿了8包黄鹤楼牌软珍香烟到其店内卖给其,其以350元收购了8包香烟并已卖出。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给其香烟的男子。经查,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石遵透。8、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黄石市延安路黄印村联通营业点老板。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有名男子抱来一个装有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的纸箱,称电脑是他自已的,因为放在家里没用想卖给其,其以120元钱收购了这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经其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给其电脑的人。经查,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被告人石遵透。9、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石遵透于2009年元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9月29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了联想牌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并发还给失主柯某;扣押硬币28元及香烟57包并发还给失主董某;扣押作案用工具老虎钳一把。1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西塞山巡防二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在湖滨大道四特烟酒超市内将被告人石遵透抓获。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石遵透个人基本信息情况。1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西塞山区素云副食店位于西塞山区湖滨大道143号b3。14、鉴定意见,证实经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价值人民币60元;57包香烟价值人民币947元。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家头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5、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石遵透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先后指认了湖滨路“四特烟酒超市”、“茶言观舍”茶楼、“御泉茶庄”、“龙菲酒庄”、“新贵族高级定制会所”等作案地点。1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茶言观舍”、“四特烟酒超市”作案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17、被告人石遵透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石遵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基本吻合;经被告人石遵透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指出5号(即被害人王某)是和被其用电风扇砸破头的男子一起的男子、10号(即被害人叶某家)是被其用电风扇砸破头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遵透在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37l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遵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石遵透归案后能主动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抢劫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石遵透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遵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遵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赃款3311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佳润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人民陪审员  雷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