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608号原告:靳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靳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