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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秦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652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勇,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8月25日生育长子秦某甲,1990年5月15日在原中江县三洞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1991年1月14日生育次子秦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2015年4月14日,原告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距上次即2014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判决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的民事判决不满6个月,在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琲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