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储德礼与储昭庆、蒋春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礼,储昭庆,蒋春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储德礼,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昭庆,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蒋春晴,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储德礼与被告储昭庆、蒋春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30日本院向储昭庆、蒋春晴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4月13日本院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储德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储昭庆、蒋春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德礼诉称:2013年12月8日,储昭庆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储昭庆出具了借条。2013年12月22日,储昭庆再次向我借款100000元,借条上约定于2014年元月20日前还清。到期后,储昭庆一直未归还借款。储昭庆、蒋春晴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起诉请求判令储昭庆、蒋春晴立即返还我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款清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储德礼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两份,证明借款的事实;2、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证明储昭庆、蒋春晴婚姻情况以及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储昭庆、蒋春晴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储德礼提交的借条以及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属原件,上述证据内容真实,与案件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8日,储昭庆向储德礼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储德礼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储昭庆2013年12月8日××1585562****”。2013年12月22日,储昭庆再次向储德礼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储德礼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于2014年元月20日前还清借款人:储昭庆2013年12月22日××1585562****”。储昭庆、蒋春晴于2008年1月3日在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储昭庆借储德礼150000元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储昭庆在诉讼过程中亦未否认,储德礼已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储昭庆2013年12月22日借款已超过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尚未归还,储德礼可以要求储昭庆偿还该款,储昭庆2013年12月8日借款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储德礼可以随时要求储昭庆偿还该款,故储德礼要求储昭庆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3年12月22日的借款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储昭庆逾期还款给储德礼带来了利息损失,故对储德礼提出要求储昭庆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储德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2013年12月8日的借款主张过权利,其利息起算时间只能从其起诉之日起计算。两笔借款发生在储昭庆、蒋春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故蒋春晴亦有偿还该借款本、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储昭庆、蒋春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储德礼150000元借款及利息(100000元本金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50000元本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利率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储昭庆、蒋春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和文审 判 员 傅 彬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储诚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