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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威与被上诉人曾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威,曾光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威,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谷阳村第二十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贺小军,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谷阳村第二十村民组**号,上诉人曾威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光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谷阳村第二十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刘雪辉,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威与被上诉人曾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小军、被上诉人曾光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雪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次来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