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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明龙与冯伟光、崔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原告徐明龙。被告冯伟光。被告崔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龙与被告冯伟光、崔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明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徐明龙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