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明龙与冯伟光、崔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原告徐明龙。被告冯伟光。被告崔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龙与被告冯伟光、崔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明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徐明龙负担。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