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隆庆金属材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隆庆金属材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法定代表人卢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隆庆金属材料制品厂,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永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琦,该厂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隆庆金属材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宝鸡市志高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