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雅珍与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孙雅珍,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许玲、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鸿翔大厦二十二层F座。法定代表人傅四物。被告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鸿翔大厦二十二层。法定代表人蔡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雅珍与被告厦门兴鸿广场筹建处、厦门鸿宇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月蓉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人民陪审员邓艳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