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中集新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廊坊飞羿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集新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北。法定代表人孙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飞羿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京开路东侧锦绣家园综合楼1#10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集新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廊坊飞羿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通民(商)初字第144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年通民(商)初字第14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宝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徐寒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