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修翠与琚新建、赵家云、江小明、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翠,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小明,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26-3号原告:胡修翠,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琚新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告:赵家云,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法定代表人:琚新建。被告:江小明,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城��。被告: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法定代表人:江小明。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修翠与被告琚新建、赵家云、江小明、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胡修翠已与被告江小明、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安徽友源食品有限公司、倪迎春达成了部分代偿协议。现原告胡修翠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胡修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翠撤回对被告被告琚新建、赵家云、安徽省顺兴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20元,由原告胡修翠负担。审 判 长 王光伟代理审判员 李元超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