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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岳某,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审 判 员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