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岳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岳某,男,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审 判 员 徐凤春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