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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薛瑞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国,薛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国,男,农民。被执行人薛瑞强,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瑞强名下有昌河面包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瑞强名下鲁P×××××号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