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1、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1l8号花样年华小区1-1-302室,属于石家庄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2、上诉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时,没有领会身份证件上的地址与法律上规定的经常居住地的区别,一审法院也没有告知上诉人二者的区别,上诉人属于理��错误,误填了身份证件上的住址。请求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161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石家庄高新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上诉人身份证住址为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23号三三零二小区18号楼1单元402号,故其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开发区湘江道1l8号花样年华小区1-1-302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