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邓国锦与上诉人马敏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国锦,马敏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国锦,男。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敏菊,女。委托代理人孙建文,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邓国锦因与上诉人马敏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邓国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上诉人马敏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邓国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9元予以退还,马敏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9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李年乐代理审判员  任容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