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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三九与汪建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九,汪建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156号原告:张三九。被告:汪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九诉被告汪建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张三九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