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夏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吴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百度搜索“”